2021-07-14 16:25:28 来源: 海峡消费报
消费报讯(记者 裴敏媛) 7月2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期两部门联合出台的《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适用规则》和《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分别简称“规则”“清单”)的有关情况。自7月15日起,对列入清单的28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凡符合适用条件的,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注册登记、广告、计量、价格、商标、电子商务、生产许可、传销、认证、商品条码、药品经营、食品标签等12个类别。
据悉,这是福建省首张行政监管部门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出的轻微免罚清单。
出台初衷:让执法更有温度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前期有关调研中发现,一些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因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较易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发生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予以处罚,将极大挫伤其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清单针对这类市场主体较易发生的违反登记管理、广告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不予处罚事项。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企业,清单也设定了相应的不予处罚事项。此外,针对其他一些常见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做了规定。
有的罚款数额虽小,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融资甚至上市,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清单的实施,将使初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得到改正机会,避免因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更有温度的执法”,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基本原则:“包容”+“审慎”
起草过程中,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福州市司法局始终本着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确实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要明确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避免清单执行中出现偏差、让清单成为企业违法违规的借口。
经认真研究论证,规则对清单的适用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依据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系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单项违法行为,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及时改正(含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四是清单针对单项违法行为所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除适用条件严格把关以外,对不予处罚程序也严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与办理其他违法案件一样,仍然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清单实施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监督,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预期效果:规范执法、促进守法
清单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关于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及不予处罚相关规定,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细化,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劝导、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指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甚至“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抓紧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市司法局将及时提供支持指导,两家共同推动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同时,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适时推出后续批次免罚清单,不断加大惠企扶企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