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9 15:55:36 来源:
消费报讯 近日,记者从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查办的一起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新型案件,入选全国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件。6月17日,该局办案人员陈悦受邀在总局网监司现场评讲会上作案件经验分享并参与网监经验研讨。
2019年8月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场监管总局派发的一条线索——在某动漫网监测到涉黄广告。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厦门利某公司于2017年向赣州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广告联盟平台开发服务,向温州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网站服务器,搭建了一个名为“万利广告联盟”的平台(以下简称“万利联盟”)。这个平台可以同时收集广告主的广告素材与网站主的媒介资源并自动实施投放,以此赚取广告主的广告投放费并以点击数向网站主结算。这条黄色广告就是由万利联盟进行投放推广的。
本案的查办,第一个关键点就是需要敏锐的嗅觉,准确洞察到这是一起程序化购买广告案件。在程序化购买广告中,广告的起始页与落地页不同,肉眼可见的仅为广告主与媒介成员,因此若不标明广告来源,隐藏在其背后的第三方广告联盟极难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即使总局将广告联盟线索成功捕捉派发,也需要接收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具备辨别广告联盟的敏感性。因此,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全国范围内程序化购买广告案件的查办数量却屈指可数。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面临着违法主体认定的难题。《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需求方平台DSP承担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紧紧揪住广告需求方平台DSP这个“牛鼻子”。对应到本案中,收集涉黄广告需求的是万利联盟,显然应当将其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明确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值得一提的是,收集广告发布需求、整合媒介资源与实现数据交换的同为万利联盟,其涉足程序化购买的全产业链,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厦门利网科技有限公司同时承担DSP、ADX和SSP的三方主体责任。而由其牵扯出的广告主、网站主以及平台开发方和服务器租赁方等其余四方则分别被认定为广告主、媒介方平台成员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程序化购买广告模式中,广告发布者通过开发好的功能模块自动接收广告内容链接,这一系列操作可以通过软件自动完成。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广告联盟开发源代码和服务器数据证明万利联盟具备不通过人工审核操作自动完成广告内容收集的能力。因此剖析立法本意与行为要件,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应当认定,其构成了未核对广告内容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此次,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充分运用电子取证手段对涉案证据进行固化,通过“存证云”实施远程勘验,对违法广告的起始页、落地页及广告联盟网站进行电子固证与出证,有效保障了在线电子证据的司法有效性。最终,对未标明广告来源、未核对广告内容的广告发布者厦门利网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悦 柳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