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法院支持“退一赔三”

2018-03-22 10:33:08 来源:

3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八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件,其中四个案例涉及商家欺诈消费者,最后消费者的“退一赔三”诉求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17年8月7日,消费者L通过微信向一家商务服务公司订购芬兰航空公司从广州至巴黎往返机票。期间,除确定行程日期外,L还特别询问了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商务服务公司告知退改签所应支付的相应费用。L认为可以接受,当日将机票款及其附加费合计17200元汇入商务服务公司的银行账户。商务服务公司收到票款后,向消费者发送电子客票行程单,起飞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8月26日,消费者因宠物生病取消原定行程,要求商务服务公司办理退票事宜。商务服务公司却称机票为特价票,因航空公司更改了票规,无法退票。

法院认为,商务服务公司系从事机票代售业务的商事主体。消费者向商务服务公司订购机票前询问了芬兰航空公司的机票退改签规则。商务服务公司辩称系因芬兰航空公司更改规则导致无法退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商务服务公司未如实告知机票退改签规则,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造成无法退票的损失。商务服务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由此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失。商务服务公司应退消费者机票款15100元,并增加赔偿三倍损失45300元,机票附加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已日渐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实际生活中,因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提供的资讯与真实情况不符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对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披露的信息往往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最终决定,因此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告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必须予以禁止,并加重其赔偿责任。

此案之外,还有另外三起“退一赔三”案例分别涉及网购、汽车、医疗药品等。如淘宝天猫商家销售的所谓的“意大利经典真皮沙发”经厦门消费者鉴定后确认只是“复合革”,法院最后认定天猫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商家退还消费者购买沙发的货款7940元,并赔偿沙发货款三倍的损失23820元,并承担鉴定费400元。

(记者 朱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