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2 10:32:23 来源: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工商所执法人员向荔城区某门诊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元。
原来,为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医,该诊所委托文化传播公司在西天尾镇南少林路公交站点制作并发布医疗广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医疗机构类别为综合门诊部,却在广告中使用“西天尾某医院”进行宣传。
执法人员认为,该门诊部未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医疗机构类别对外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广告中使用“西天尾某医院”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规定。(陈冰)